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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法院:农村自建房施工,劳务者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12-22 08:33 来源:肥西县委政法委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不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改善,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自建新房。村民往往将房屋建造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工人为其提供劳务,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近日,肥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

基本案情

陈某将自家二层楼房承包给王某建设,双方签订《建房协议》后,陈某便不再过问施工事宜,王某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施工到二层阁楼搭建模板时,王某操作的吊机产生故障,工人吴某被吊机钢绳砸中坠落受伤,经鉴定吴某构成三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将王某和陈某诉至肥西法院。

审理结果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先,王某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其雇佣吴某进行高空施工作业,但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吴某损害后果之间具有重大关联,酌定王某对此次事故后果承担60%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主体不需要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王某系具有常年建房施工经验的个体工匠,陈某将自家二层住宅交由王某施工,不存在选任过失。故陈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事相关作业未进行佩戴安全帽等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酌定吴某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40%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约54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以上的工程应寻找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并严格审查签订书面承揽协议。广大村民自建房屋时,如满足上述情形应将房屋交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承建,否则需承担房屋建设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房屋承揽人施工前,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检查和监督。施工人员应切实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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