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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法院:工程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能否主张分割?

发布时间:2022-12-22 08:20 来源:肥西县委政法委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承接工程赚取的工程款收入能否在离婚后要求分割却比较陌生。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女方)和李某(男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2021年,张某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2022年,张某向肥西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以李某在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3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工程承包工作,从某公司承包的项目系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内容,张某参与了其中的辅助性工作,且李某在此期间将承包的收入转给张某保管,为家庭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开支,故应认定该劳务工程产生的收益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辩称在该公司的工程款系农民工工资,但并未能提交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工程尚欠工人工资的具体数额。另,即便该工程款中尚有工人工资未支付,在本案将该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并不影响该项目的农民工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原、被告主张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故肥西法院支持原告张某要求分割被告李某在某公司31万元工程款的诉请。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日常生活中,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公积金、股权、知识产权等类用于家庭生活收入的应得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在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在诉讼时效内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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