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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法院:案例传真丨非法运输烟丝,获刑!

作者:庄岩 发布时间:2022-08-30 17:39 来源:肥西法院

小小烟丝,不是想卖就卖,生财有道,莫起贪念!8月26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烟丝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李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并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他人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帮助运输烟丝。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接受委托与被告人李某一起驾驶车辆从沈阳将烟丝运输到福建。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再次接受委托,并指使被告人李某、刘某驾驶车辆从沈阳出发按照其指定的路线将烟丝运送至福建,用于假烟生产。被告人李某、刘某在明知运输的货物为烟丝且未办理烟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帮助张某运输烟丝,后车辆被烟草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和鉴定,查获的烟丝重量共计13980公斤,烟丝样品中含有烟草DNA和烤烟DNA。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明知他人没有办理烟草销售等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仍为他人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以及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这其中就包括烟草。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未经许可销售烟丝属于刑法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私自经营、参与运输烟草制品。明知他人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共犯。古人曰:“对人言,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生财亦有道,守法便是第一条,不义之财切莫取,违法经营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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