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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案例传真丨轻松赚快钱?小心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发布时间:2022-08-29 15:19 来源:肥西县委政法委

帮信罪

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就可以轻松赚钱?

遇到这样的“好事”,你千万别激动!因为出售、出租“两卡”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会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近日,肥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售银行卡的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没收两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判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出售个人银行卡帮他人转账赚了快钱后,因手头紧,也跃跃欲试。随后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刘某仍将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专门用于非法转账等犯罪活动款项,涉案金额89万余元,刘某共获利1000元。被告人蒋某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接收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仍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使用,该卡在半个月内接收资金进、出账流水各34万元,蒋某获利300元。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个人的银行卡用于接收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银行卡进账资金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系初犯、退还违法所得以及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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