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传真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文化 > 案例传真

瑶海区:借钱给人没留借条 法官细心比对判定借款事实成立

发布时间:2022-06-22 15:17 来源:瑶海区委政法委

借钱给网友,却没有让对方写借条,事后讨债时,对方却坚称自己并未借款。没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该如何讨回钱款?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多项证据佐证,判定借款事实成立,依法判据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马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杨某,成了无话不谈的网友。在一次微信聊天中,杨某向马某透露自己想要购买个人住房,但资金不够。得知这一情况后,马某当天便将其家庭准备购房的12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而后,又从他处借了1万元通过微信转款给杨某。

过了一段时间后,马某担心自己的借钱行为被家人发现,找到杨某要求归还借款。杨某不仅拒绝归还,还彻底否认了借钱事实。多次催要后,杨某归还了1万元微信转账的借款,对于剩余的12万元现金借款事实则坚决否认,拒绝归还。为了讨回剩余借款,马某将杨某诉至瑶海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归还12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杨某称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只是闲聊,自己没有以购房为由向马某借款,也并未收到其交付的款项。由于马某没有借条,也没有转账记录,所以不存在12万元借款。

承办法官在查证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后发现,杨某在微信聊天中认可收到马某交付的12万元现金和1万元微信转账,且对这两笔款项的表述为“借”。由此可知,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马某银行的取款记录,证明双方确有款项的实际交付,法院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事实成立,故依法判决杨某向马某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款时,请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出借人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借贷,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如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进行借款,也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并备注好相关还款约定。借款人如以现金方式还款,应及时让出借人返还借条或出具收条。借款人如以电子支付方式还款,应让出借人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并保存好出借人的相关确认信息。(陈红、胡进)

版权所有:合肥长安网 © 2019主办单位: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皖ICP备19023062号-2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