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汽油、乙醇——“驶”不得
当提到“危险驾驶罪”时,大多数人通常会想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殊不知,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行为。
近日,庐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伟、王某来两人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被依法追究刑责。
案情简介:王某伟、王某来系堂兄弟,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期间,两人为贩卖汽油和乙醇,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改装的面包车、轿车,购买汽油和乙醇,并运输至庐江县及舒城县境内流动销售。
被告人王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来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伟、王某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庐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王某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其运输危险性高、专业性强,运输危险化学品须经严格审核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时刻将危化品安全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全力防范事故的发生。切不可因贪图一己私利而心怀侥幸,大家应携手共进,共同筑牢危化品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