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逃避检查 男子“醉”上加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大家来说已是耳熟能详,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近日,庐江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5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其小货车从家中向庐江县乐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发现交警正在前方道路值勤,为逃避交警检查而掉头往回行驶,被交警发现异常追上查获。后将其带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应从重处理。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本来是符合不予追诉条件的,但因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被依法追诉并被判处刑罚,实属咎由自取。
法官提醒: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职权,公民配合执法是法定义务,遇到执法检查时应理性配合,切莫采取强行闯卡、逃避检查等不理智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