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出借人仅持转账记录起诉被驳回,法院:原告主体“不适格”
钟某:我这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王某要还我钱!
王某:我是向徐某借的钱,不是向钟某,这个钱不该还给钟某。
近日,庐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钟某手持徐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法院最终以钟某并非出借人,不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情回顾】
钟某与徐某是表兄弟,徐某与借款人王某是朋友。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某借款,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此后,徐某多次微信催讨,但王某一直未还。于是,钟某拿着徐某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王某,要求还款。
庭审中,王某抗辩称,他向徐某借款是事实,但其与钟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钟某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系主体不适格。
庐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就借贷内容达成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资金。
本案中,王某主张其没有向钟某借款,而钟某提供的证据也明确显示,出借资金交付及向王某催讨还款的均是徐某,显然钟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与“贷”的合意,亦不具备“借”与“贷”的事实,因此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庐江法院遂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钟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作为诉讼要件,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理的前提。即使案件已立案受理,若审理中发现原告不适格,法院仍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提起诉讼时,务必确认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
【法条索引】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