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汪某、费某夫妇与周某、许某夫妇系同事兼好友,四人退休后结伴自驾旅行。汪某在某景区停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翻至桥下,造成汪某、乘坐人许某、费某、周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乘坐人许某、费某、周某均无责任。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诉请某保险公司、汪某赔偿损失。汪某辩称,周某搭乘汪某车辆系无偿搭乘,搭载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汪某、周某等人系同事及好友的关系,因交通事故致周某及其配偶许某受伤,许某亦起诉要求汪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汪某与周某、许某在互谅互让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汪某当场向周某、许某支付赔偿款,许某另案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要求驾驶人对同乘者的损失全面赔偿,不仅显失公平,也不符合社会倡导助人为乐的价值观。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拘于“就案办案”,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查摆诉讼的关键原因,找准息诉着力点,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纠纷高效化解,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