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如此“探宝”不可取
地下埋藏的文物是中华文明的“活化石”,决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地下金库”。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盗挖文物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4年1月,为牟取利益,袁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在巢湖市多个乡镇田地使用金属探测仪、铁锹等工具,以勘测、捉黄鳝为幌子,秘密盗挖埋藏于地下的铜钱、银元等文物。其中,袁某某共盗挖古钱币2000余枚、铜镜3枚;张某某共盗挖青铜剑1把、古钱币27枚、铜制品3块。
经安徽省博物院文物鉴定站鉴定,袁某某和张某某盗挖的物品均为文物,其中唐代菱形花鸟纹铜镜为三级文物,其余均为战国至民国时期一般文物,二人行为涉嫌盗窃罪。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地下文物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盗掘文物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文物保护制度,破坏了文化遗产完整性,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若发现可疑人员携带相关探测设备在田野、山地活动,或者存在夜间挖掘、私运土方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9文物举报热线,或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线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