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系亲戚关系。因双方存在纠纷, 被告李某自2024年起在其抖音账号不断发布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张某的有关视频,获得大量浏览、点赞和评论。原告张某报警调解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删除抖音账号所有侵权视频及相关评论等;在抖音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置顶不少于30天,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张某的有关视频,被告李某的言论带有明显的负面评价,且有多人观看,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该言论足以导致对原告品德、声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原告名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给原告张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原告张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李某删除抖音账号所有侵权视频及相关评论并发布道歉声明。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抖音账号上的所有侵权视频及相关评论等;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就侵权言论公开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且需置顶30日)。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抖音、微信等平台具有公共传播属性,表达观点应以事实为基础,借言论自由之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然承担法律责任。在信息时代,我们既要维护言论自由,也要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