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李小某诉李某分家析产案
【基本案情】
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李小某随着妈妈王某一起生活。李小某和王某一直租房居住,无固定住所。李某作为李小某的父亲,和李小某以及王某一起拆迁获得了两套房屋,但李某因为和王某在离婚时矛盾较深,一直不同意分配拆迁获得的房屋。王某为了给李小某一个稳定的住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拆迁获得的两套房屋进行分割。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李小某作为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其应享有的拆迁份额;同时,父母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教育、抚养、保护的义务。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经过长时间调解,双方最终放下成见,明确拆迁获得的其中一套房屋归李小某和王某共同所有,同时王某不得处分李小某的房屋份额,让李小某的成长无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无论是在离婚案件、抚养案件还是财产分割类案件中,都必须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不仅保障了李小某应得的财产份额,还对其份额的处置进行限定,杜绝了李小某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同时,审理法院以调解结案缓和了双方的矛盾,彰显了司法温度。李某庭后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关爱、保护李小某,帮助李小某健康快乐成长。
2、运用“损益共担”规则 高效解纷促和谐
——京某诉叶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京某(3岁)与叶某(5岁)在小区广场上追逐打闹时,叶某推倒京某致京某额头磕碰受伤,叶某随后离开。后京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并进行了救治。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通过逐帧解析监控视频锁定幼童打闹行为细节,准确还原事实经过。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签订后,叶某监护人当庭一次性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损益共担”是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和第1188条的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延伸出的调解策略,其核心是通过综合分析双方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合理分配责任比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法院充分立足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儿童行为特点及过错程度、监护职责履行等问题,运用“损益共担”规则平衡双方责任,以调解方式结案,高效化解纠纷,编织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
3、巧用陪伴探视 破解探视难题
——唐某某探视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王某某抚养,母亲唐某某给付抚养费。后唐某某无法顺利行使探视权,故拒绝支付抚养费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王某某因为唐某某未支付抚养费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并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情况】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联合县妇联、共青团、社区共创陪伴探视,在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共建探视场地,唐某某得以顺利行使探视权并支付了抚养费。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探视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案件及申请执行案件一并化解。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案中,法院通过陪伴探视的形式,在让当事人互相信任,放下芥蒂的同时,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关注和法治温暖,法院联合家庭、社区、学校、民政部门等多方发力,合力化解了家庭成员间的误会,为化解探视权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4、校园打闹受伤 学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郑某诉霍某、某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霍某系同班同学,二人在课间休息时因打闹产生矛盾,郑某遂追逐霍某,后在追逐过程中郑某不慎摔倒致右踝关节损伤,现郑某要求霍某的父母及学校一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郑某与霍某均为未成年学生,二人在校园内打闹致郑某受伤害,霍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霍某的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也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遭受人身损害,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5、阶段性调整探视方式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2周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李某享有探视权。李某在离婚后多次探视张小某被拒,故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婚生子的年龄,根据其成长需求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采用阶段性调整探视方式,即李某在婚生子学前阶段,每月至被告指定处探视两次,每次四小时。在婚生子进入小学阶段,每月将婚生子接回其住处探视两次,每次24小时。同时,法院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单》,督导双方当好合格家长。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行使,不仅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的权利,也有利于弥合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女尚年幼,需要时间来培养、加深亲情,通过阶段性调整探视方式,满足了子女在不同年龄阶段对父母的情感需求,有力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6、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许某、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洪某与许某育有一女许某某(现年14岁)。2019年许某因病去世,后洪某再婚,女儿许某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并在当地上学。2023年,洪某私自将女儿的户口转往自己的户籍地。现许某某即将中考,因户籍及监护人等原因致中考报名受阻。许某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洪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情况】
洪某虽系许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在其前夫去世后,许某某一直未在其身边生活,而由许某某的爷爷奶奶照顾,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且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现许某某的爷爷奶奶申请撤销洪某对许某某的监护权,并变更由爷爷奶奶进行监护,洪某对此表示同意,许某某亦愿意在现有环境中生活、学习。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许某某的爷爷奶奶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本案中,孩子母亲因个人原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依法申请撤销监护权,彰显了隔代亲属主动承担监护职责的亲情力量,法院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对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