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蜀山法院报送的《某信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工商联”在线化解拖欠服务费纠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某农业公司与某生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联合化解拖欠货款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084-232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拖欠货款 小微企业 “法院+商会”联合化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10月,某农业公司与某生态公司签订四份绿化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农业公司向某生态公司的某项目提供苗木;后经双方结算,在该项目上某生态公司尚欠某农业公司苗木款1064423元。此后,某农业公司多次向某生态公司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生态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均为中小企业,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在线委托商会进行调解。商会调解员经深入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较大争议,主要是对欠付货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存在争议。调解员充分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增加信任基础,促推调解顺利进行。
调解员向某生态公司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也了解其实际经营情况和履行能力,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得知,因案件标的额较大,某生态公司系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在项目上回收款项后才能支付给某农业公司,现阶段存在资金短缺的困难,故未及时支付货款。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解员从回应某农业公司的利益关切点、确保调解方案合情合理出发,及时居中协调,多次与某农业公司沟通,劝说其考虑放弃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等费用,并再给予某生态公司半年的资金回笼的缓冲期。最终,通过多轮沟通,双方就赔偿金额和分期付款方式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签订调解协议,某生态公司按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货款,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6条、第6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解纷要旨
小微企业间的欠款纠纷,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影响重大,欠款久拖不还也易导致企业损失不断扩大,进而引发系列衍生纠纷。本案中,某农业公司系小微企业,某生态公司系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百万的标的额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不能及时化解,易加剧企业经营困难并产生连锁反应;如果“一刀切”直接判决,不利于纠纷实质解决。在调解时,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在线方式将案件委托商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在线阅卷了解案情,进而发挥商会懂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等优势,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贴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不仅促成双方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解决纠纷,也修复了商业关系,实现双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