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被驳回,抗诉改判促公正
基本案情:
张某某因与李某某、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诉请两被告李某某、许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向巢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巢湖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原审仅凭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和解协议》认定工程款,缺乏充足证据证明,且与另一生效裁判冲突;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原审适用民法典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去年2月,巢湖市检察院提请合肥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经抗诉,合肥市中院指令巢湖市法院对该案再审,巢湖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普法: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有监督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民事实体法,也是民事诉讼最主要的裁判依据,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中要正确把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规范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