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案发,谢某、皮某某等20人,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网上销售给他人,或者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电子烟专卖许可证情况下,收购、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和外国卷烟。其中,谢某、皮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某、刘某某等1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2025年1月,巢湖市检察院对上述20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避免为了一己私利,以身试法,若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电子烟,警惕低价诱惑,若发现违法经营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