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款需留痕,避免结算“糊涂账”
谢某手持两张借条原件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13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然而,开庭时赵某却称其已还清借款本息,并提交了相应的转账记录。
真相究竟如何?
近日,庐江法院缺口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款人赵某未及时对关键证据和其他用于佐证的证据申请笔迹鉴定,法院最终采信出借人谢某提交的借条照片(法院最终确认赵某归还的款项为案外借款),综合认定后判决赵某归还剩余11万余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顾
谢某与赵某是朋友。谢某称其向赵某出借三次钱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分别为8万元、5万元、10万元,赵某分别出具三张借条。后赵某陆续还款14.4万元,双方协商后谢某将10万元借条归还,但保留了借条照片。庭审中,赵某辩称“仅借款13万元且已还清”,否认10万元借款存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0万元现金借款是否真实。
谢某提交的10万元借条虽为照片,但承办法官张伟通过比对,认为案涉三张借条的字迹及书写方式高度一致。赵某虽质疑谢某提交借条照片的真实性,但在张伟释明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且谢某持有8万元和5万元借条原件,而张伟根据举证规则确认,双方在案涉13万借款外另有10万元借款存在,认定赵某共向谢某借款23万元,赵某归还的14.4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及法律规定在先扣除利息再抵扣本金的情况下,判决赵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一)无论金额大小,借贷双方应签署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二)大额现金借贷风险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可留痕的方式完成交付,并备注“借款”。若必须现金交付,应要求借款人签署收条或在借条中注明“已收到现金”。
(三)借条、转账记录等原件应妥善保存,避免因证据丢失导致举证困难。
(四)还款时双方应书面约定优先抵充本金、利息还是费用,防止事后对剩余债务金额产生争议。
(五)借款人还款后,应立即索回借条原件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若部分还款,应要求出借人在借条上备注还款情况或重新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