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底料暗藏“老油”陷阱 公益诉讼守护食安底线
作为冬天极具代表性的美食之一,火锅一直广受消费者青睐,但近年来却在食品卫生安全上频频“翻车”。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无丝藕·公道”公益诉讼团队聚焦食品消费领域火锅“老油”突出问题,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回顾
合肥市包河区某火锅店老板孙某某在门店营业期间,为节约经营成本,提升火锅口感,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进行回收,通过过滤、高温煮沸等方式重新制作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4日、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孙某某所在火锅店对外销售添加“老油”的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10260元。2023年12月27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履职过程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将利用废弃食用油脂重新生产、加工的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19日在正义网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遂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孙某某对违法销售金额10260元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2024年12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孙某某同意承担惩罚性赔偿3078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火锅锅底中使用的回收油残留食用者的唾液、食物残渣等,存在传播传染病的风险。回收油经多次反复高温加工处理,不仅其中的营养物质被严重破坏,且会产生大量氢过氧化物、杂环胺类化合物、反式脂肪酸等有害物质,长期摄入此类油脂,会引起体重降低、食欲减退和致癌等后果。
本案中孙某某所经营的火锅店,为了节约成本,将顾客已经食用过的火锅中的油脂进行过滤、加工,再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提起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