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发现学位被使用,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张三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李四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合肥市滨湖区的一套房屋以272万元出卖给乙方。《存量房买卖合同》第14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条款,合同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李四承诺此房屋学位未占用。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购房款272万元,李四将案涉房屋交给张三居住使用。2023年8月,张三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2023年10月份,张三通过查询合肥市包河区教体局网站,发现案涉房产小学阶段学位已被锁定,锁定时间为2021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
自2024年3月份开始,张三多次通过微信要求李四将孩子学位迁出,以免影响自己孩子上学,但李四一直未予办理。2024年7月2日,张三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提出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8月1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工作人员向案涉房屋对应的小学校区调查了解,该房产小学阶段学位已被锁定,锁定时间为6年,只能现有在读孩子毕业或者转学的情况下,该学位才能被解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案涉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房屋是否具备学位、学位能否为买受人使用等,均为影响案涉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意向的重要信息,出卖人充分告知买受人。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注条款约定:李四承诺此房屋学位未占用。但根据调查了解,案涉房产小学阶段学位已被锁定,在学位锁定期间张三的孩子无法获得该房产对应的学位,在张三多次通过微信要求李四将孩子学籍迁出的情况下,李四一直未予办理,致使案涉房产学位一直处于被占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张三以李四违反《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甲方承诺此房屋学位未占用”的约定,导致其无法实现孩子就近入学的目的,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