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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重点报道长丰法院这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01 15:10 来源:安徽法制报

5月31日,《安徽法制报》第4版报道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样借钱给朋友 有去无回还没处说理》。全文如下: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相互借款非常常见,然而很多情况下却会遇到借钱时“海誓山盟”,还钱时“抱歉我穷”情况。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这样借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起,张某多次通过某银行旗下一借贷平台贷出款项转账给李某。2020年5月25日,李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5000元。之后李某仅偿还借款7300元,张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张某借款,张某虽已实际交付借款,但因案涉借款系张某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张某的借贷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李某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即将其尚未归还的余款17700元返还给张某。因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虽向金融机构支付了2800.63元利息,但其转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利息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如为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虚拟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获取的,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均应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按照双方约定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已经明文禁止该行为。公民出借款项时要谨慎,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铤而走险,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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