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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保障“失智”孤寡老人

发布时间:2022-04-30 21:54 来源:《安徽日报》

《安徽日报》2022年4月27日第10版

■ 本报记者 李浩 本报通讯员 王鹏


“失智”孤寡老年人权益如何保护?能否预先自主确定监护人?4月2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意定监护”案件,并当庭宣判。

李奶奶与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丈夫病逝。2017年10月,李奶奶与长期照顾自己的外甥女周女士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对协议办理了公证。协议载明:周女士有权在李奶奶出现精神、智力状况异常等迹象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李奶奶精神、智力情况鉴定的申请。在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即法院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周女士为李奶奶的监护人等事项。

去年8月,李奶奶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故周女士在今年1月根据协议向庐阳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李奶奶的姐姐亦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其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代理人出庭。鉴于李奶奶“失亲”“失能”“失智”情况,为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庐阳区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李奶奶住所地社居委发函,指定其为李奶奶的代理人出庭。

经审理,法院支持周女士要求作为李奶奶监护人的要求。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凸显,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争议、纠纷困难也层出不穷。为了满足老年群众的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制度安排,既完善了监护制度,又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选择权,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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