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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作者:zfw 发布时间:2018-01-12 15:16 来源:安徽法制报

  本报讯 1月8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省委政法委日前制定出台《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基准、限额以及各种情况下救助标准的确定原则等。

  细则首先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以作出救助决定时的案件管辖地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案件特殊情况等确需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在救助标准金额的确定原则方面,细则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以其伤残等级或损伤严重程度计算国家司法救助金额度。其中,6级伤残的救助金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伤残每提高一级,增加3个月救助金。重伤一级的救助金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至22个月;重伤二级的救助金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至16个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中未确定重伤级别的,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计算救助金。细则还对下列情况下的救助金额标准作了明确: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在标准救助金额的基础上,救助额度同时根据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程度和过错责任及实际获得赔偿情况进行增减调整。其中,生活非常困难、特别困难的,救助金额在标准金额基础上分别上调10%、20%;当事人过错责任未达一半、一半以上但无重大过错的,救助金额在标准金额基础上分别下调10%、20%。

  为鼓励各地用足用好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细则还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分配与各地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相挂钩。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率100%的地区,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资金拨付额增加20%;使用率为80%以上的地区,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资金拨付额不变;使用率为60%以上的地区,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资金拨付额减少20%至10%;使用率低于60%的地区,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资金拨付额减少30%。(作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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